Kei Heep Past Students'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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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1) 定名
本會定名為『基協校友會』下稱本會。
英文為『Kei Heep Past Students’ Association』。

(2)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161號中華基督教會基協中學。

(3) 宗旨
本會以培養校友團結互助精神,聯絡感情及促進友誼, 進而服務社會,協助母校的發展提升校譽及發揚基督精神為宗旨。

(4) 入會資格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甲. 凡在基協實用中學畢業或曾就讀之同學或
乙. 凡在基協工業中學畢業或曾就讀之同學或
丙. 凡在中華基督教會基協中學畢業或曾就讀之同學

(5) 財政
甲. 會費收入
A. 會員會費遇有修改時,需由執行委員會於實施前的3個月通告。
乙. 會費支出 - 會費應作為校友會經費支出,及補助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之用。
丙. 活動盈虧 - 凡本會舉辦的活動,如遇有盈餘時,全數撥作本會的經費使用。如遇有虧損時,可由經費中撥款補助。
丁. 其他財政來源 - 本會如蒙校友或社會人仕捐助金錢,而捐助者沒有指定用途時,得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有關款項的用途,但必須符合本會的宗旨為原則。任何捐款,得經由執行委員會通過,方可接受。

(6) 會員類別
甲. 合格會員
凡依據會章規定申請入會,經執行委員會確認入會資格後接納其申請,並繳納合格會員的會費,得成為永久合格會員。
乙.贊助會員
凡依據會章規定申請入會,經執行委員會確認入會資格後接納其申請,得成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不須繳納會費。

(7) 合格會員
甲. 新入會者,繳納會費後,經執行委員會確認入會資格後接納其申請,成為合格會員
乙. 合格會員得終身享有會員資格,除其自動向執委會書面提出要求退會,或被會員大會開除會籍。
丙. 會籍凍結 - 所有合格會員如三年內未曾參與本會任何活動或確認通訊位址, 會籍將被凍結直至重新啟動為止, 啟動方式以書面通知新聯絡地址作實。凍結會員將不被列入合格會員用於計算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
丁. 會員資格 - 所有合格會員如有違反香港法例(交通違例除外) 或對本會或校方作出任何損害行為, 違反本會支持母校發展提升校譽發揚亙助亙愛精神的宗旨或作任何政治宣傳或商業活動將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經執委會審核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
丙.這項修訂獲得通過後所有現時普通會員都會轉變成合格會員
(8)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甲.合格會員權利
A. 合格會員享有本會執行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 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享有提案權和表決權。
C. 享有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本會出版之通訊。
乙.合格會員義務
A. 必須遵守和維護本會宗旨。
B. 支持和履行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C. 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D. 協助執行委員會處理會務工作。
丙.贊助會員權利
A. 享有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本會出版之通訊。
丁.贊助會員義務
A. 必須遵守和維護本會宗旨。
B. 支持和履行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C. 協助執行委員會處理會務工作。

(9) 會員大會
甲.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合格會員組成。
乙. 會員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
丙.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
A. 當合格會員人數在五十人或以下時,為合格會員人數之百分之五十或以上,
B. 當合格會員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至三百人時,最少要有百分之四十合格會員或以上。
C. 當合格會員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時,最少要有百分之三十合格會員或以上.
D. 合格會員人數之計算,以發出召開會員大會通知信當日為準。
丁. 如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由執行委員會另定日期重開,日期以不少於十五天及不超出六十天為限,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合法會議。
戊. 執行委員會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最少十四天發出開會通知。
己. 會員大會執行事務如下:
A. 審查及通過執行委員會工作及財務報告。
B. 新舊執行委員移交就職。
C. 就一切有關本會利益的事務進行表決。
D. 所有議決以出席代表及出席合格會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通過

(10) 特別會員大會
甲.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如遇重要事情而執行委員會無法處理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權力、法定開會人數和召開會議的通知時間與會員大會無異。
乙. 特別會員大會的召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由執行委員會過半數之委員通過宣佈召開,或
B. 當合格會員人數在五十人或以下時,為合格會員人數之百分之五十或以上聯名要求召開,當合格會員人數在五十人或上時,最少要有百分之三十合格會員聯名要求召開。

(11) 執行委員選舉程序
A.由執行委員會委出選舉委員會,成員由兩位執行委員會及一位非執委合格會員組成。
B.選舉委員會需要在九月份內整理及寄出一份全體合格會員名單給全體合格會員,讓各合格會員提名或自薦出任來屆執行委員會最多12名候選人。選舉委員會收回提名表格後,需向各候選人核實是否参与選舉。最後將接受提名者名單編印選票,寄發各合格會員投票,投票程序須在十一月一日前完成。
C.選票內包括投票合格會員簽名,聯繫電話號碼和地址,如果選舉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驗證選票真實性可作確認.
D.開票時得由永遠名譽會長或名譽會長或會長或顧問或非執委合格會員三名或以上監票下,由選舉委員會負責開票。
E.而獲選者必須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互選職位及舉行新舊委員聯席會議。如遇有接受提名會員相等或少於候選席位時作自動當選論。并舉行互選職位及舉行新舊委員聯席會議。

(12) 執行委員會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委員會乃全權執行會務工作的機構。執行委員會由最多十二名執行委員組成,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及因會務需要而設立之職位。執行委員會會議最少每三月舉行一次,工作為訂定當年會務方針,並隨時檢討、討論及議決各項提案與審查會務進展情況。

(13) 常務委員會
在執行委員會休會期間,或因任何理由無法召集全體執行委員開會時,由常務委員會全權代行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但需於最新一次的執行委員會作匯報。常務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組成。

(14) 執行委員會主席
執行委員會主席為本會最高之行政人員,其職責如下:
甲. 對內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並監察上述組織的正常運作。
乙. 對外則代表本會及全體會員。
丙. 必須每年向會員大會作會務報告。

(15) 任期
執行委員均任期兩年,連選連任,如遇執行委員辭職時得依選舉票數遞補;如遇常務委員辭職時得由執行委員會互選繼任,而該執行委員原有職務由新增委員遞補。執行委員會主席的任期亦為兩年,如遇有辭職時,由副主席遞補。

(16) 小組委員會
由執行委員會因會務需要而成立,工作為符合會務方針而策劃及籌備各項有關會務。小組委員會可包括非執行委員會委員.

(17) 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會長及顧問
甲. 永遠名譽會長 - 本會為了感謝母校多年教導和希望與母校繼續保持聯繫及接受教導,特別設立永遠名譽會長一職,由執行委員會邀請母校歷任及現任校長出任。
乙. 名譽會長 - 本會設立名譽會長職位,由執行委員會敦請社會賢達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人仕出任。

丙. 會長 - 會長的設立是代表全體會員對曾擔任執行委員會主席的校友過去付出的感謝。凡曾出任本會主席的校友,而註冊為永久會員者,在五位合格會員提名,由執行委員會覆核,並經會員大會接納後,即成為本會會長。
丁. 顧問 - 由於會務的需要和補充校友的才智,得邀請母校的老師或社會賢達出任顧問。顧問的邀請的程序為,由母校或校友提議,執行委員會覆核後向會員大會建議,由會員大會決定聘任與否,同時決定任期長短。
戊. 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會長及顧問,同時為本會合格會員者皆可享有執行委員會委員選舉的提名,投票權及被選權。

(18) 校友校董選舉
甲. 所有符合《中華基督教會基協中學校友校董選舉指引》訂定條件的合格會員, 均可成為候選人。
乙. 任何為校友校董提名目的而舉行的選舉制度必須要公平而開放透明。
丙. 校友校董選舉須按《中華基督教會基協中學校友校董選舉指引》進行(見附件一)。

(19) 解散
如本會有必要解散時,需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合格票數不少於三分之二通過方能生效。並需書面通知社團註冊處。本會財產得悉數捐贈『中華基督教會基協中學』。

(20) 修改章程
如遇本會章修改時,必須經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會員確認及通過,並經社團註冊處書面批准後,方能生效。

附件一
中華基督教會基協中學
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2017.12.18
本校友校董選舉指引的修訂曾於2016年10月19日至11月5日在校友會網站及書面諮詢全體會員,亦曾給予教育局提供意見。已收集的意見經校友會執委會綜合討論制定。本指引在校友會2016年11月26日會員大會通過.

A. 校友校董任期 - 按中華基督教會基協中學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規定,校友校董任期為兩學年,由註冊日起計至緊隨學年八月三十一日;任期第一學年的計算方法,乃由校友校董註冊日起計至該學年八月三十一日,不足一學年亦作一學年計算。

B. 校友校董選舉委員會 - 每兩年由校友校董選舉委員會執行,成員由執委會亙選或委任。成員由兩位執行委員會及一位執行委員會以外的合格會員組成。委任選舉主任一名并提供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供会员查询選舉事項。選舉主任不可以是校友校董的候選人。

C. 校友校董選舉 - 校友校董選舉委員會需於校友校董每屆任期完結前四個月開始校友校董選舉工作, 並於兩個月內完成選舉,校友校董選舉委員會於每屆校友校董任期完結前四個月整理及寄出一份全體合格會員名單給全體合格會員,讓各合格會員提名一位校友校董候選人,提名期限為14天.

D. 候選人資格 – 校友校董候選人除有合格會員資格外, 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顯示具有服務校友決心及能夠充分代表校友奉獻的精神
1) 現任或曾任校友會執行委員會任期超過一年的執行委員;
2) 現任或曾任校友會小組委員會任期超過一年的小組委員;
3) 現任或曾任校友會會長;或
4) 校方推薦的候選人並由執行委員會六名以上委員支持提名。

校友會和法團校董會是兩個獨立組織,校友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的角色和責任是不同的。認可校友會負責舉辦校友校董的選舉,並提名當選的校友為校友校董;校友校董是以個人身份參與法團校董會,基於整體學生的利益和學校發展,從校友角度出謀獻策,而非代表校友會在法團校董會爭取校友或校友會的權益。校友校董應由公平而開放透明的選舉產生。參與法團校董會,為整體學生的利益及學校發展整體謀求福祉。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第(6)(b)款,如有關校友是學校的在職教員,他/她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候選人亦應注意《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註冊的規定。
E. 候選人提名 - 每名候選人需由十名以上合格會員提名, 候選人必須確認接受提名才能正式成為候選人。 每名合格會員只能提名一名候選人.

F. 候選人名單 - 校友校董選舉委員會收回提名表格後,由校友校董選舉委員會代表及校方代表各一人確認,並向各候選人核實。將接受提名候選人名單於校友校董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編印選票,寄發會籍超過一年的合格會員進行投票.

G. 候選人资料 - 候選人必须提交100-500字的簡介及參選目的
H. 選舉選票 -
1. 提名截止日期和開票日期相距最少兩周

2. 選票正本必須於選票發出後的15天內寄回或傳真或交回本會,傳真選票正本必須於選票傳真後的10天內寄回或交回本會.

3. 選票內必須包括投票合格會員姓名,畢業年份,簽名,聯繫電話號碼,地址和日期(以供校友校董選舉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驗證選票真實性可作確認),否則選票當作無效。

4. 選票所投候選人不能超過一名,否則選票當作無效。

I. 校董選舉投票人資格 - 所有校董選舉提名進行開始日期時,會籍超過一年的合格會員。

J點票 - 由校友校董選舉委員會代表及校方代表不少於各一名, 於選票發出後15 -30天期間監管開票, 並邀請所有會員和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可成功當選校友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將由選舉主任抽簽決定。若候選人的數目相等於校友校董空缺的數目,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選舉主任於開票後一周之內宣佈結果, 並通知獲選候選人。

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存入信封內簽署密封后交校友會保存最少6個月,以供若有指控不常時調查用。

K. 候選人上訴程序
落選的候選人可於選舉結果公佈日後的一周之內,以書面向校友校董選舉委員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校友校董選舉委員會代表及校方代表各一名處理上訴事宜,並於接獲上訴日起計一個月之內回覆上訴人調查結果。

L. 獲選候選人 - 校友會應通知法團校董會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結果。獲選的候選人必須盡快申辦校友校董註冊手續,及在獲選后半年內接受由教育局主辦的校董培訓課程,以增進學校管理的知識和技巧,並由教育局/校方確認完成有關培訓。


M. 校董的停任 -如有關校友校董被認為不適宜繼續任職校友校董,校友會可根據《教育條例》第40AX(4)條,就停任有關校友校董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停任有關校友校董的要求除非符合《教育條例》第40AX(6)條的規定,否則不具效力。如法團校董會接獲校友會提出的要求,須根據《教育條例》第40AX(1)條,就取消該要求內指明的校董的註冊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

N. 填補空缺
如校友校董席位出現空缺(包括任期屆滿及中途離任兩種情況),校友會須在兩個月內進行相關選舉及作出校友校董的提名,填補有關空缺,如校友會於該段限期內進行選舉后仍沒有校友校董的提名,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延長,或法團校董會可以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第(5)款,提名其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O. 中華基督教會基協中學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 见附件二

P. 校董的操守 - 候任校友校董的校友必须簽署根據《校董的操守》见附件三
校董操守承諾書。见附件四







附件二
2017.12.18
中華基督教會基協中學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1、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后退出競選。
6、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附件三
2017.12.18
校董的操守

引言
法團校董會負責管治學校,領導學校持續發展,並監察學校的表現,以推動優質教育和提高學生的學習成效。法團校董會由六類人士組成,包括辦學團體校董、校長、教員、家長、校友及獨立人士。鑑於校董背景各異,為建立一個共同基礎,讓校董在執行職務時互相配合,法團校董會已訂立一套對校董具有約束力的操守指引。校董作為法團校董會成員之一,應協助法團校董會發揮其管冶學校的角色,並以個人身份為整體學生的利益和學校發展出謀獻策。

[有關校董的角色和責任,請參考中華基督教會基協中學法團校董會章程第18段及教育局提供的法團校董會章程樣本第17段相關部份。]

基本原則-校董應以專業、熱誠、客觀及公平的態度履行職責。校董在執行其職務時,應遵奉下列的核心價值:

正直無私——以真誠行事,並基於學生的整體利益作出決策;
處事客觀——不會讓偏見、利益衝突或他人不適當的影響左右自己的判斷;
承擔責任——騰出時間參與校務及充分認識所管理的學校;
大公無私——避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並採取措施避免任何利益衝突;
不偏不倚——以不偏不倚的態度執行職務,例如有關晉升投訴調查及批出合約的職務;
集體負責——接受法團校董會所作集團決議的約束;
負責而開明的決策——採取開明的態度,承擔所作的一切決定和行動;
保密原則——不向任何人洩露學校的機密或專有資料。

應與不應

校董應
有服務學校的熱誠;
掌握教育政策的知識和學校管理的技巧;
對學校的背景和特色及辦學團體所訂定的使命和抱負有基本認識;
基於學生的整體利益作出抉策;
採取可行措施以避免任何利益衝突。並在有需要時申報任何金錢上或其他個人的了利害關係;
參加培訓課程,以增進學校管理的知識和技巧。





不應
校董不應
向任何人洩露學校的機密或專有資料;
未經過授權便披露會議的討論內容及個別校董的意見;
利用校董職權為家人或朋友謀取個人利益或經濟利益;
向學生、家長、職員及任何與學校有業務往還的人士索取利益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
直接參與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
《教育條例》第40BF、40BG及40BI條
《校董手冊》附錄二:校董操守指引範本
【校本管理文件系列】之《校董錦囊》、《校董手冊》及《法團校董會的設立及運作》(2006年)








附件四
2017.12.18
校友校董操守承諾書

“如本人違反香港教育局發出的校董的操守指引、或違反香港法例(交通違例除外) 、或對中華基督教會基協中學(下稱“基協中學”)或基協校友會(下稱“校友會”)作出任何損害行為,違反校友會支持基協中學發展、提升校譽、發揚亙助亙愛精神的宗旨、或作任何政治宣傳或商業活動,本人將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經校友會執委會審核,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本人同意校友會執行委員會有權通過決議向基協中學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本人校友校董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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